第 一章 總則
第 一條 為了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施救、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領導,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專項規劃,保障資金投入,統籌應急資源,建立統一指揮、協調有序、反應靈敏的應急管理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監督管理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有關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責任制,完善應急組織體系,科學編制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定期開展應急演練,事故發生后依法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負責。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事故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信息系統,綜合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化手段,實現數據整合、動態更新與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管理、指揮和應急救援能力。